申辦『行政相驗暨開立死亡證明書』服務流程113.02.22更新
請家屬協助初步判斷,如有疾病或自然老化以外的因素,如車禍受傷、他殺、自殺、跌倒、哽塞、其他意外致死、或不明原因(可疑為非病死)致死者,請家屬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申請司法相驗,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
死亡原因排除上述意外事件,亦無法由醫院端取得死亡證明者,可向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
民眾應備證件:
*死亡者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
*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及印章。
*死者生前3個月內醫院或診所疾病【診斷證明書】。
申請方式:
一、臨櫃填寫『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可至下載專區下載),並與醫師約定時間相驗。
二、醫師到案家或殯儀館進行“行政相驗”。
三、相驗完畢後,依醫師專業判斷:
- 病死(自然死)者:由醫師紀錄死亡證明資料,並請家屬至衛生所辦理掛號、繳費,將資料上傳系統後,依家屬所需數量開立死亡證明書。
- 非病死(非自然死,包括死亡方式為意外、自殺、他殺、 未確定或無法確定)或可疑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或透過警察機關轉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
四、申辦費用掛號費5元,行政相驗費600元(含3張死亡證明書),每增加1張加5元。
備註:死亡證明書之交付象:為其配偶、家屬或其關係人(依醫療法解彙第77.78條)98.10.22衛署醫字第980080995號(查衛生署91年10月8日衛署疾管第09800379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