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本所實務運作及因應物價變動,本所已重新檢討並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經提報本市議會審議後,自114年5月1日起將依下列新標準實施,特此公告,敬請知悉。
一、調整內容:
(一)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費:由原新臺幣605元調整為1,000元(含3份中文證明書,每增加1份20元)。
(二)體檢費:由原新臺幣55元調整為100元。
(三)副本費(體檢、診斷書及證明書等):由原新臺幣5元調整為20元。
二、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聯絡方式: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所窗口,電話:(05)275-0423分機390,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