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對藥害救濟申請案,僅作是否適用藥害救濟法給付規定之決定,而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依藥害救濟法十七條之規定,並未要求已領藥害救濟給付者,放棄訴訟權,惟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
A:民眾使用藥物後覺得身體有任何不適時,即可能已產生藥害,此時應停止繼續使用可疑的藥品,並向原開立處方的醫師反應,尋求醫療支援。
A: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依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同時依第六項規定,衛生署公告適用藥害救濟法之嚴重疾病,限於因藥物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須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者。
A: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該會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9月24日准予登記在案,其主要業務即接受衛生署委託承辦原衛生署藥政處藥害救濟之業務,聯絡方式為: 地址: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32號2樓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 2358-4097
A:藥害救濟法之宗旨在對於受藥害者給予必要之救濟。衛生署慮及受藥害者之求償如僅有訴訟一途,需舉證、訴訟、求償、證明廠商有過失才可獲得補償。基於藥害事故之複雜性與舉證之困難性,對受害者之救濟不僅緩不濟急,對廠商、醫療院所聲譽之影響亦難估計,乃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之經驗,並配合我國環境現況,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並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如該藥害另有應負責任之人,其即應負賠償之責任。
A: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所謂「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也就是說在藥物的使用上應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下使用合法的藥物。所以說民眾必需正確地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按時服藥,有問題立即尋求醫藥專業人員的協助。
A:藥害救濟是衛生署為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之服務。